新进立法通过之“家事事件法”有何重要特色? 立法目的为何?

2011年12月1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之“家事事件法”将向来之人事诉讼程序、家事非讼程序及家事调解程序合并立法,并将现行之撤销死亡宣告、监护或辅助宣告事件,从诉讼改为非讼事件。另增设履行确保及执行编,以期能更妥适、迅速解决、统合处理家事纷争及其他相关家事事件,并兼顾子女**利益及家庭合谐。对于妇幼、弱势及老人权益的保障,往前迈进一大步,是家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里程碑。

依家事事件法第1条规定:为妥适、迅速、统合处理家事事件,维护人格尊严、保障性别地位平等、谋求未成年子女**利益,并健全社会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因此可知本法之基本精神着重于使专业法官本着同理心审理家事事件,适时连结相关资源,发挥统合解决家事纷争的功能,建构一套柔性亲民且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走向服务便民的司法风貌,使当事人更容易了解、接近并使用法院。故最大的特色即在于法典走向统一化、体系化及程序单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