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设有“家事调查官”之规定,其权责为何?

为了解家事纷争背后隐藏之真正问题,辅助法院厘清事实,圆融解决家庭纷争,以维护、了解参与程序之未成年人**利益所在,家事事件法第18条、第21条乃参考日本法制以及我国少年事件处理法所设少年调查官之规定,明定家事调查官承法官之命,以其专业社工、教育、心理、辅导等学识知能就特定事项而为调查,并协助法官分析家事事件个案所需之专业辅助,进而引入社会资源,妥适处理家事事件。例如,倘若法院在斟酌全部情节后,最后的看法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亲未达必须离婚之程度,然其家庭必须进行某程度的重建方符未成年人的**利益时,法院即可命家事调查官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社工人员建立联系,由社工人员协助该家庭成员(未成年人之父、母),评估建构其家庭重建所需之资源及其支持计划,让父母亲参与加强其亲职之课程或团体,甚至是令父母亲接受必要之治疗,或是提供未成年人商谈、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