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形式公布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检验合格后未有通告的设备也不能在民用机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由机场所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七章附则第一百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销售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使用未经检验检测设备的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赵在郑州承包到一建筑工程,老板让其组织工人干活。2008年5月,我和同村的50几名农民去跟刘某打工。在施工过程中,我不慎摔伤
一般不会罚款,但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如果检查属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消防部门可能会罚款或者责令更改。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主办机关依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洽请区段征收主管机关办理区段征收者,应事先拟定开发计划,报请行政院核定。 前项开发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该公共建设事业计划之特性及与相关上位计划之关系
本准则依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机关为办理下列事项,应就各该采购案成立采购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款或第十款规定之评选优胜者。 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之评定最有利标或向机关首长建议最有利标
个案再利用许可之申请,由事业及再利用机构共同检具再利用许可申请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为之。 二、事业及再利用机构共同申请意愿书。 前项第三款再利用运作计划书内容,应包括: 三、再利用计划,包含国内外再利用可行性实厂实绩相关佐证资料或试验计划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银保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50号)显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违规接受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信托资金违规用于缴纳或变相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北京银保监局责令中诚信托改正,并给予合计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数据显示,中诚信托的前五大股东分别为: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9%)、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4月,包某到某公司从事护管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4月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在2019年4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 2-1 条 本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定组织成员、受雇人或受服务人数之计算,包括分支机构及附属单位,并依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之总人数计算。 前项受服务人数,指到达该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之处所受服务,且非组织成员或受雇人者。 第 12-1 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定加害人,为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犯性侵害犯罪者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股送0.5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10股送5股; ●本次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5日; ● 除权、除息日:2009年5月26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9年5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5日。 利润分配方案: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12631547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6315470.50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