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股送0.5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10股送5股;

●本次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5日;

● 除权、除息日:2009年5月26日;

●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9年5月2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5日。

利润分配方案: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12631547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6315470.50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元。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5日;

2、除权、除息日:2009年5月26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9年5月27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5日。

截止2009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控股股东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它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0.04元进行派发。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纳税证明文件,如: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0.06元。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分派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每10股送5股的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1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剩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摊薄计算的2008年度每股收益为0.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