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指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并不包括暗示性的标志。对于暗示性标志,由于其并非相关公众在描 述商品或者服务特点时所常用的直接描述方式,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故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描述,也就不属于《商标法》规 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范畴。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8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在33类“白酒”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酿艺”商标
在商标法领域,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通常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注册商标强保护以及引导、鼓励商标注册的立法背景下,在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并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方 式,对于社会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积极意义。 有这样一个案例:A中心成立于2010年,从事母婴护理服务,拥有“新世纪”文字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墨西哥商标的法律是1991年6月27日开始实施的《促进和保护工业产权法》,最近一次对该商标法的修订在2010年6月28日。在墨西哥商标权的取得基于在先申请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广告短语和原产地名称的注册,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墨西哥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一、柬埔寨商标法简介 柬埔寨商标法于2000年制定,但商标注册工作在此之前已开展。 柬埔寨还没有加入WTO,是WIPO的成员,于1989年加入了巴黎公约,但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二、柬埔寨商标制度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颜色 柬埔寨商标法于2000年制定,但商标注册工作在此之前已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2日)
沙特阿拉伯现行商标法及其细则均于1984年4月1日生效。沙特准许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沿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但第33类酒类商品不得注册,第32类商品必须修改为“矿泉水、汽水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糖浆及其他酒精饮料制剂”。沙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拥有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综合基础、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和相关技术、商贸领域知识、能参与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工作的具备相应实务操作能力的高素质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应用人才。 本专业所培养的学生应具备以下素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1)素质方面:具备良好的人文科学素养,具有稳固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生活态度。诚实守信、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团队精神和创新精神
主动认定,亦被称为事前认定,指有关部门,在实际的权利并不存在纠纷的前提下,出于预防心理,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对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商标,进行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动认定由于主要是着眼于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并且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进行认定,因此可以及时有效的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1996 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后,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确定了“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原则,国家商标局成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关
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国际上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