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现行商标法及其细则均于1984年4月1日生效。沙特准许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沿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但第33类酒类商品不得注册,第32类商品必须修改为“矿泉水、汽水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糖浆及其他酒精饮料制剂”。沙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在沙特申请商标注册须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局对商标的可注册性和在先冲突与否进行审查。商标如果是外国文字,需要提供阿拉伯译文,商标中的非显著性部分必须声明放弃专用权。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同时申请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他们的申请将都被中止,直到双方达成协议并就此进行认证或者由申诉委员会作出相应裁决。
商标局发现申请有问题的,将会就此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随后90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否则申请失效。如果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后,申请人可以在驳回决定作出后30天内向一个特别委员会提出上诉,如果是由于未按要求修改申请而导致申请失效的,也可在失效后30天内向该委员会申请上诉。对于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在随后30天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进一步上诉,由其作出最终裁决。
商标被接受后将在官方公告上刊登。在公告后30天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随后申请人有30天时间可以对异议进行答辩,不答辩则申请被视为放弃。对于异议的裁定,可以在随后30天内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伊斯兰教年10年(大致为公历9年10个月),从申请日起算,并可不限次数的进行续展。续展申请必须在注册到期前1年内提出,并且没有宽限期。商标所有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5年未使用商标将导致撤销。商标如果在注册后2年内有效使用,则已具有不可争议性,除非法院根据法律作出撤销决定。商标被撤销后的3年内,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