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成立于2010年7月14日。 营业场所: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北大村。 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简称双山煤矿)2009年7月开始建矿于2013年12月开始生产2013年至2017年7月份之间属于无手续违法违规生产期间非法所得共计1250万吨;2017年5月份通过陕西省相关部门《关于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联合试生产方案的批复》期限为一年但是批复明确规定试生产期间的最大产量不得超过煤矿核定产能的80%(96万吨/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兴隆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法院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多措并举强势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以强化保障为为抓点,狠抓专项工作落实。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和联络人,办公室设在刑庭;制定《兴隆县法院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分工,强化责任担当,要求其他庭室积极配合,统筹推进专项斗争开展
被告人高某、董某自2008年相识后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高某在无实际经营活动且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各种事由,通过董某以借款为名,实际骗取33名被害人2159余万元。所骗钱款被高、董二人占有、挥霍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422-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毁损罪,以使所毁损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 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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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几天,经过开会,决定未成年人犯法定刑从原来的满14可定刑变成了满12即可定刑。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下的恶性罪行不时发生,这令人震惊。 根据修正案之前的刑法,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打破黑灰产业链不仅事关个人权益,同时也是涉及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全的大命题。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发布声明,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泄露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信银行随后发布致歉信称,王越池所反映一事属实,目前银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自首可以减刑吗? 郑州律师事务所在线: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自首可以减刑吗?盗窃罪是我们社会生活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自首属于量刑过程中的减轻刑罚的情形,关于自首是否影响盗窃罪的量刑是我们需要了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1、什么是犯罪? 答: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什么是正当防卫?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答:正当防卫是法律对公民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人身安全与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行为的一种保护性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为了使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