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今天推出。这十大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有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 在12月29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回答记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有关问题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将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法治安徽网讯 淮南的段某在2岁时被狗咬伤,经过多年治疗、恢复,年满18周岁时再次向狗主人索赔。9月14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中院二审,支持了段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4月13日,不满2周岁的段某由其外祖父带着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一处花园游玩时,被胡某饲养的一只大黄狗撕咬,造成面部、眼部受伤,经多家医院诊断治疗,产生各项医疗费用
我国的经济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逐渐呈现上升的趋势,我们的经济的发展会促进的我们证券行业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把自己一部分的钱投进证券市场,可能会获得一部分收益。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看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成为股东。但是也会出现在投资者和证券商签订协议以后,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见相左有分歧的情况,这种情况就叫证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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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借条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出现债务违约的,债权人是有权上门催收欠款的,至于是否会上门,由债权人自己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日前,中国***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新闻中心举行记者招待会,会上,在回答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问题时,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贺荣表示,新时代的十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有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国建设。 在激励创新创造方面,贺荣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保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依法保护发明创造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服务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出台了人民法院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案件。不断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7月23日公布) 为正确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努力实现少年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积极促进少年法庭工作的规范发展,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现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法律后果? 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规定》第十二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以民事裁定方式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取消了雇佣关系了吗(雇佣合同为什么不纳入民法典)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法律实务中有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之别,雇佣关系的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05月01日施行)第九条及第十一条,到《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在侵权责任法中只规定有劳务关系(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但2004年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修订,所以实务中出现有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两种情况。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进行了修订,取消了雇佣关系的提法,只在民法典中保留了劳务关系的提法。 随着立法的修订,在法律实务中,只存在劳务关系,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