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单位被罚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哪天?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或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都应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直相关部门: 《四平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作组织领导,规范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是四平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政策意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为加快全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政策。凡国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办农业开发项目、工业加工项目、商贸流通的固定资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 凡国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需购置增量土地者,只需缴纳上交省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约3-4万元,土地增值部分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全部让利给企业。 第二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国内外客商投资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对国内外客商投资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下、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建设厅(建委),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贯彻“以质取胜”战略,加强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经贸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社团法人台湾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执行本会教育活动相关事宜,以利推展会务,特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执行本会会员相关事宜,其组织简则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订定之。 第二条 本委员会任务为: 一、规划、拟订及执行各种教育训练课程。 二、统筹办理健康管理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及继续教育等相关事宜
104.09.23.104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一次系务会议修正通过(修正第三条条文) 第一条 为鼓励本系优秀同学继续留在本系就读硕士班,并期达到连续学习及缩短修业年限之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系学士班学生入学后,各学期学业成绩表现优良者,得于公告申请期限内向本系提出申请。每学年度之甄选简章、甄选名额由本系订定后公告实施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死亡人员户口未销问题,提高人口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切实维护户口登记工作正常秩序,公安部三局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制定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现传发给你们,请各市州迅速组织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第二条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