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社团法人台湾健康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执行本会教育活动相关事宜,以利推展会务,特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执行本会会员相关事宜,其组织简则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订定之。

第二条 本委员会任务为:

一、规划、拟订及执行各种教育训练课程。

二、统筹办理健康管理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及继续教育等相关事宜。

三、定期举办健康管理学术研讨会、研究发表及学术演讲。

四、督导各工作小组,办理健康管理相关教育训练。

五、接受会员有关健康管理之业务咨询及实务辅导。

六、执行理事长、理监事会议决议交办事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五至七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其任期与当届理监事任期同。委员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名,经理监事会通过后,由理事长聘补之。

第四条 本委员会每三个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本委员会之决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并获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提报理事会通过或追认后实施。

第六条 本委员会研拟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提请理事会通过后,由本会支拨之。

第七条 本简则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本会章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简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