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民国运输学会章程第廿五条,设会员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采委员制,置委员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本学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其他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后报请理事会核备。
第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均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四条 本委员会负责有关本学会会员联系及服务事宜,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初审会员入会申请、退会及除名案,并编修会员通讯录。
二、依照会员专长建立运输专业人才库。
三、建立并定期更新本学会网站资讯。
第五条 本委员会得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聘任之,负责联系及处理交办事宜。并得视业务需要于相关单位设置连络人。
第六条 本委员会每三个月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本委员会之年度工作计划与进度工作报告应提报理事会。
第八条 本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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