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民国运输学会章程第廿五条,设产学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采委员制,置委员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本学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其他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后报请理事会核备。

第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均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四条 本委员会负责有关交通运输产学合作及推广之相关事宜,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办理产学合作類之教育训练及就业辅导等相关事项;

二、办理产学合作類之专题研究、咨询顾问及创新育成等相关事项;

三、办理产学合作類之相关奖项甄选与评审;

四、协调办理产学合作類之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五、协调其他相关委员会之主、协办事宜。

第五条 本委员会得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聘任之,负责联系及处理交办事宜。

第六条 本委员会每三个月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本委员会之年度工作计划与进度工作报告应提报理事会。

第八条 本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