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2022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3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毕马威中国联合编印的《粤港澳大湾区税收服务指南》于2019年8月9日正式发布,全面打造大湾区税收服务一本通。 该指南介绍了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划背景、战略定位、发展要求等内容,整理了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关的民生领域合作、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项目配套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合作等方面涉及的财税政策, 清晰地梳理了优化湾区营商环境的税收服务措施,并以情景案例的形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了解各种政策和税收便民服务,旨在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税收政策和征管服务等支持,为粤港澳大湾区“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参考。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性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
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每位教职工能够在2023年1月起准确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大家于2022年12月31日前更新“个人所得税APP”并确认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9月7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等事项。 根据《通知》,我省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60元。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这是国家补助部分
备受关注的房产税扩大试点时间表或推迟。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汪康在12日举行的中国企业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虽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房产税扩大试点范围的方案,但目前要提出一个完善的方案还有难度。 汪康表示,由于房产税关系国计民生,因此,扩大试点还要经过更大范围的讨论
深圳市东方韵实业有限公司凭借雄厚的技术实力、持续的创新能力、专业的研发团队、科学的企业管理。 2021年12月23日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一跃跻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列,成为东方韵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公布的2022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连续两年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 根据中国社科院的商务报告显示,重庆解放碑中央商务区累计有145家总部企业,78家世界500强企业,重庆市渝中区税务局解放碑所从管辖的上千家规上企业中评选出20余家“A级纳税企业”,华兴咨询公司凭借在工程咨询行业地位及纳税信誉度等方面的优势从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再次被评为“A级纳税企业”,未来对公司投标、公司改革、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企业融资、政府采购、荣誉评选等相关方面带来优势
记者20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已下发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目前相关准备已进入最后倒计时。 根据公告,为确保首期申报顺利完成,延长了纳税申报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