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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6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将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和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 此次发布的公告称,上述政策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正式施行。广西资源税适用的税率将有哪些变化?新规又将带来怎样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资源环境税处调研员韦学源介绍,根据广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利用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已征资源税的铁、锰、铅等23种资源实行税率平移。此外,适当调整了广西已征资源税但税率不适应发展需要的16种资源的适用税率
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简称2020年第25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2022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3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2022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3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 (国税函〔1998〕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你局《关于五原县新建第一中学周边市政道路项目供地方案的请示》(五自然资发〔2020〕128号)文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有关规定,按照五原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2019年城建重点工作等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五政纪〔2019〕44号)议定事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20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20〕284号)用地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2号地,面积28402.42平方米土地和《五原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8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内政土发〔2018〕845号)用地中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号地,面积9137.53平方米土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五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五原县第一中学周边市政道路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土地供应等具体事宜由你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