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10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与济宁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11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查开房转:中国电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网站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地址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以及《北京市公安系统关于在电信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地址的公告》(北京市公安系统2016年第16号)相关规定,北京查开房获悉中国电信公司自2016年6月20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地址》,不再提供纸质地址。 北京查开房看到,用户可以通过网上营业厅、营业厅内的受理柜台或自助终端获取电子网站信息。电子网站信息将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用户或用户指定的接收人
以账面价值 1 元转让,作为资产划拨处理? 问题:以下涉及均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境外企业 S3 协议将其子公司 H3以账面价值 1 元(账面净资产及评估价值均为 -300 元)转让给母公司 H2,后税务建议按照资产划拨处理(认为评估时只考虑了成本而忽视了未来收益)。请问这个事项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第一条第三款作为资产划拨处理?如果可以按照划拨处理,S3 分录为【借:实收资本 -H21 贷:长期股权投资 -H31】H2 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H31 贷:长期股权投资 -S31】对吗? 答:《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股票交易收入是否需要合并为综合收益进行年度结算和支付? 居民个人股票交易收入是否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综合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年度汇算为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其中,综合所得包括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不包括营业收入、利息分红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以及纳税人选择不计入综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由于股票交易收入不是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结算时无需并入综合所得
关注!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146个税号取消出口退税! 财政部4月28日消息,为更好保障钢铁资源供应,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其中,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铬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适当提高硅铁、铬铁、高纯生铁等产品的出口关税,调整后分别实行25%出口税率、20%出口暂定税率、15%出口暂定税率。上述调整措施,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扩大钢铁资源进口,支持国内压减粗钢产量,引导钢铁行业降低能源消耗总量,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本文摘要: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香坊区税务局对全区近千家单位展开了新的个税修正案实施情况的评选,我校因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突出表现,被选为“香坊区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先进设备单位”。我校计划财务处3名同志取得“香坊区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先进设备工作者”。2018年8月,新的个税修订案实施
《中国居民赴某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政策研究时搜集,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指南》编制的目的为向纳税人对外投资提供税制介绍,并已注明法律法规更新日期。由于税收法规变化、翻译及理解偏差等原因,不能保证内容与对方国家(地区)税制完全一致,具体税收法规和纳税流程以对方国家(地区)正式发布内容为准
6月17日-21日,由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浙江大学基地承办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机关科级以下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培训班(第一期)在浙江大学海宁国际校区顺利开班,浙江省税务局教育处处长金曦出席了开班式。来自浙江省税务局机关的诸位学员参加了这次培训。 金曦作开班动员讲话,并对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表示感谢,对本次培训的学习和生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最后预祝本期培训圆满成功
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为此发布本公告。 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公布了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在此基础上,此次取消了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