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棚户区改造公共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复制链接]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棚户区改造内的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是否也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下列规定供参考: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居民小区内绿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刚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专家认为,要实现“十二五”期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下降16%和17%,很有必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市场机制的建立,推进节能服务行业迅速发展。 国务院参事、中国科学院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指出,践行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所作的减排承诺,“十二五”是一个重要转折点
新年伊始,首传喜报,公司获得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新年伊始,首传喜报。公司获得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此次认定有效期3年公司将继续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
这次柏图为大家带来纳税申报的5个小常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抄完税,才能纳税申报吗?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无论上月是否开票,月初都请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清卡操作。由于现在实行最新的申报比对政策,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在增值税的申报季,月初在联网状态下进入开票系统会自动进行清卡。一般纳税人需要登录开具软件抄税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才能清卡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结合我省计价依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税金组成。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税金为增值税
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根据《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30个领域将获得重点支持,其中涉及交通物流类领域7个,显示出国家对服务贸易发展中物流环节的重视。 根据《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30个领域将获得重点支持,其中涉及交通物流类领域7个,显示出国家对服务贸易发展中物流环节的重视。业内人士认为,下一步国家将出台实施细则,对物流行业政策做出进一步细化
我校近期发生多起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付款单位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挂账或报账,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而导致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同时付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又不同意按普通发票处理,导致项目负责人发票不能使用的事件。 提醒各位老师,如在大学经办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在发票到期之前(最好在到期前1个月之前),提醒付款单位挂账并认证,如果付款单位不能挂账的,需立即要求付款单位将专用发票退回重新开具,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城区税务局2023年度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苑北路492号省运汽校院内三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2月26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至 2022年12月19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1年度第七批 2012年度第四批 2013年度第一批和2014年度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4〕967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1年度第七批 2012年度第四批 2013年度第一批和2014年度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4〕967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54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北京市2013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和北京市2014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