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问: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停业吗? 答: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积超过330亩,可建建筑面积约75万平方米。连同周边的福兴经济开发区614地块及湖塘村旧屋区改造地块等,预计福州软件园晋安分园占地面积超过500亩。 此次建成投用的是福兴经济开发区C1地块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达4.8万㎡, 为福州软件园晋安分园第二个项目
实务中,企业为方便员工上下班,自行购买大客车专门用于员工的上下班接送。企业购买大客车以及发生的燃油费、修理费等应当如何会计处理?无偿提供员工上下班接送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发生购车等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购车等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个人受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Cinner结合现行财税政策分析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 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盖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由此可见,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范畴
过去,县里的收款部门不得不在10公里以外的地方支付医疗保险,不得不排队等候。现在农村金融服务站和微信真的很方便交费。他们甚至不需要离开村子,甚至不用出去
2018年12月14日,延庆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项目2018年度实施工作座谈会在延庆区阳光中途之家召开,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张学兵、延庆区司法局局长张书亭、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副秘书长高令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俊禄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延庆区司法局副局长袁艳华主持。会上,延庆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对 2018年度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
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 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4〕53 号)予以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 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中第一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残疾人扶助办法 的通知》(淮府办〔2014〕53 号)第四条第三款:“企业通过 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 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 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 2.如果2023年3月可以申请复评,非M级别; 如果2023年3月不申请复评,发布2022年度信用等级M级,如果2023年9月提出纳税信用申请复评,非M级别,如果2023年9月不申请复评,只能等2024年3月自动评级。
2022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税功能于2月16日上线运行,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20日之间办理汇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21日以后,无需预约即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直接办理。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预约办税仅需“三步走”即可轻松搞定: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也可以通过“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界面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低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低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交还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不含增值税)70%以下,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白酒消费税征税管理的通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低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低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低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交还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不含增值税)70%以下,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白酒消费税征税管理的通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低于计税价格。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白酒消费税征税管理的通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低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