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我国近代是农业大国,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治国之要。我国也在不断的完善各项农业制度,其中,规定了很多农业免税的情况,以推动农业建设,那么,农业免税具体包含哪些方面呢?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农业免税政策主要针对的包括:来自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其中的农业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以及水产品生产,农业生产者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的农业产品是指初级的农业产品,具体的范围是有国家税务局而定
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为此发布本公告。 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公布了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在此基础上,此次取消了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202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密山市税务局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融入“情暖纳税人、满意在密税”服务品牌,紧紧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按照“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六个方面进行走访、服务、宣传,努力做到知实情、察实需、出实招、解实困。 春风送暖,敲门有声。密山市税务局组建走访团队,深入企业征求意见建议,为企业送去“量身定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纳税辅导,解决企业疑难问题,为项目顺利开工和投产达效提供坚实的服务保障,切实优化地方营商环境
近日,温州市财政局发布了《温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废止温财社〔2017〕502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文件》),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需废止《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 温州市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社〔2017〕502号)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成立于2007年 ,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代理记账、进出口及资质办理等服务.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本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党支部,组织全体成员走访企业,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建议、认真回应纳税人关切,切实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党员们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一对一上门宣传辅导工作,帮助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要求设置会计账目和辅助账,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使企业及时了解并掌握认定条件、享受条件及所需资料,确保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级下发的整改名单及在申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党员们对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受和已享受未备案等情况的企业,及时通知整改,手把手辅导企业正确进行申报,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导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737号)规定:“……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737号)规定:“……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为了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2017年04月01日以后的部分账单,我司将从2017年06月01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同类型的用户具体开票方式如下: 1)2017年04月01日后的账单,我司将从2017年06月01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2017年04月01日前的账单,不受影响,仍开具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商户(一般纳税人):不受影响,仍开具纸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人用户:暂不受本次变动影响,仍开具纸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期若有调整则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