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款
首页>万科前7月销售金额1142.3亿元 同比增长17% 万科前7月销售金额1142.3亿元 同比增长17% 8月4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简报称,2014年7月份公司实现销售面积136.7万平方米,销售金额133.2亿元。2014年1~7月份公司累计实现销售面积958.0万平方米,销售金额1142.3亿元,分别比2013年同期增长14.8%和17.0%。 此外,简报还披露,自2014年6月份销售简报披露以来,万科新增加项目2个,即南昌青云谱洪都项目和嘉兴城南路东地块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缙云县人民政府批准,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缙云县五云街道2019-5号(城市综合体)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出让年限:商服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公园与绿地50年。 (四)出让面积:总用地面积164795平方米(其中项目用地面积154793平方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缙云县人民政府批准,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缙云县五云街道2019-5号(城市综合体)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出让年限:商服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公园与绿地50年。 (四)出让面积:总用地面积164795平方米(其中项目用地面积154793平方米)
地籍测量之面积与抵价地、管理机关领回土地及农业专用区土地分配结果清册所载面积不符时,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依地籍测量结果厘正分配结果清册面积。 地籍测量后,主管机关应以实际测量之面积核计土地所有权人实际领回抵价地之面积,并依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核算差额地价,通知土地所有权人缴纳或领取。土地所有权人应缴纳之差额地价,逾期未缴纳者,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应领取之差额地价,逾期未领取者,依法提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缙云县人民政府批准,缙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缙云县五云街道2019-5号(城市综合体)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出让年限:商服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公园与绿地50年。 (四)出让面积:总用地面积164795平方米(其中项目用地面积154793平方米)
房地产市场持续回暖,房企拿地热情仍然很高。 2013年以来,土地市场延续了2012年年底的热度,各地政府土地供应量相对集中,房企也纷纷出击抢地,圈地动作频繁。在今年仅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仅国内十大房企投入土地市场的金额就超过483亿元,平均每家房企月均仅买地就花去20亿元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其土地成本怎样确认? 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一)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投资或联营时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溢价不得扣除。其中,对在2006年3月2日之前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受让方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并已投入资金开始开发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价格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