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正
地籍测量之面积与抵价地、管理机关领回土地及农业专用区土地分配
地籍测量之面积与抵价地、管理机关领回土地及农业专用区土地分配结果清册所载面积不符时,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依地籍测量结果厘正分配结果清册面积。 地籍测量后,主管机关应以实际测量之面积核计土地所有权人实际领回抵价地之面积,并依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核算差额地价,通知土地所有权人缴纳或领取。土地所有权人应缴纳之差额地价,逾期未缴纳者,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应领取之差额地价,逾期未领取者,依法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