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广西债务纠纷中以各种理由拖欠,债务人该怎么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债务关系也越来越多,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成都债务纠纷中以各种理由成都清账拖欠不还,债权人该怎么办?例如,当事人(债权人)因与他人(债务人)发生借款纠纷,对方以各种理由拖欠,而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经常向对方当事人索要。在追讨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债权人应该如何打官司呢?1、债务人首先考虑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
洛阳房产纠纷律师:房产诉讼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一裁终局。如果购房人与房地产商订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条款且对仲裁机构和事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购房人应据此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第二,提起诉讼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涉及法律问题的批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 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在我们所接受的收账业务中,债务人失踪出现了较高的比例,也是部分老赖常用的逃债手法之一,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如何收债呢?当然,很多人会想到找人,找到债务人在进行收债,这是另外一个方面,这篇文章要说的是从法律的角度如何面对债务人恶意失踪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金融行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正日趋多样。瀛和律师机构充分汲取国际经验,并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通过加强与国内外的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的合作,综合运用出售、置换、租赁、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抵押品进行处置,为当事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 瀛和律师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律师团队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承“诚信、专业、高效、责任”的服务理念,成功地为世界范围内跨国公司、央企、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家族企业及政府部门等客户,提供了大量公司治理方面综合法律服务,在业内赢得了广泛认同和口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法释(1999)7号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摘要:诉讼时效是我国诉讼法上的概念,在民事诉讼领域,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民事权利人一方主张民事权利的,对应的义务人一方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如果义务人的时效抗辩成立,那么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主要在于 诉讼时效是我国诉讼法上的概念,在民事诉讼领域,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民事权利人一方主张民事权利的,对应的义务人一方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如果义务人的时效抗辩成立,那么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主要在于督促权利方尽早的行使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