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中“原任职法院” 问:我院收到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等问题如何理解的请示》其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第第二款“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中“原任职法院”的理解问题请予答复。 关于“原任职法院”问题,有两种认识:一种认识将“原任职法院”理解为法院离任人员“最后任职的法院”;另一种认识将“原任职法院”理解为法院离任人员“所有曾经任过职的法院”。 我院经研究,倾向于上述第二种意见
民间司改会1998年第六次常执会议6月19号中午举行。会议共有15个报告事项,包含6月1日至18日的重要记事、司改蓝图、司改之友、法官法、法官评鉴、行政救济、申诉门诊、判决评鉴、电台媒体、快笔、刊⋯⋯ D002-013 民间司改会1998年第五次执行会议6月5号中午举行。会议共有14个报告事项,包含5月1日至6月4日间的重要记事、司改蓝图、司改之友、法官法、法官评鉴、行政救济、Lawyer's Talk、判决评鉴⋯⋯ 民间司改会1998年第五次常执会议5月15号中午举行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两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在随后举行的新“两官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新“两官法”中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相对来说比之前有所扩大,怎么样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部部长周玉庆回应说,“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的权力的确加大了,责任也更重了。如何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管理,不仅是社会各界,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也是‘两高’高度重视的问题,这里存在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 周玉庆表示,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目前已经有一整套监督、制约的措施,包括刚性的外部监督,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比如说,公安机关对我们检察机关的不捕、不诉决定可以提出复议、复核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刚刚通过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如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的?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
法官、检察官疑有违法失职行为,依法官法第40条及第51条、第89条第8项、法官法施行细则第44条第1项规定: 监察院可自行调查,弹劾后移送职务法庭审理。 司法院或法务部人事审议委员会决议后,由司法院或法务部径行移送监察院审查,弹劾后移送职务法庭审理。 法官或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决议,报请司法院或法务部移送职务法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询问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现将有关精神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依行政程序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因法规或事实之变更而丧失管辖权时,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之机关,并通知当事人。但经当事人及有管辖权机关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辖机关继续处理该案件。”是行政程序进行中,行政机关之管辖权因事实或法规变更致丧失其管辖权,原则上应由新取得管辖权之机关管辖,但经当事人及有管辖权机关之同意,原主管机关仍得续行行政程序;其所谓“法规变更”之情形,系指规定行政机关管辖权之组织法规或其他行政法规有变更
民间司改会1998年第五次执行会议6月5号中午举行。会议共有14个报告事项,包含5月1日至6月4日间的重要记事、司改蓝图、司改之友、法官法、法官评鉴、行政救济、Lawyer's Talk、判决评鉴⋯⋯ 民间司改会1998年第五次常执会议5月15号中午举行。会议共有15个报告事项,包含5月1日至14日的重要记事、司改蓝图、司改之友、法官法、法官评鉴、行政救济、申诉门诊、判决评鉴、电台媒体、快笔、刊⋯⋯ 民间司改会1998年第四次执行会议5月1号中午举行
内容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联邦上诉法院法官、联邦地方法院法官、联邦国际贸易法院法官、联邦税务法院法官、联邦破产法官、联邦承审员(专任)、联邦承审员(兼任),并提供美国待遇与折算⋯⋯ A002-016 内容以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联邦法院及税法法院院长、联邦法院及税法法院副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及后座法院法官、郡法院院长、郡法院副院长、郡法院法官、育康地区,西北领地及⋯⋯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7章“B. 刑事法院的构成人员”,包含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定义何谓执业法官及荣誉法官,另外也利用德国法官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架构,制作区法院、地方法院、邦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之表格⋯⋯
法官在具体个案之裁判中,除受宪法及法律之拘束,以及本诸自己之良与确信外,不应受到任何干涉,其就职务行使之事项,当然不存在如一般公务员间之阶级指示命令关系。抑且司法权之职能,尚包括监督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及审查立法行为之合宪性,行使司法权之法官与国家间之关系,显与受阶级服从之指令关系所拘束之一般公务员有别,向来以一般公务员为主要规范对象所订立之公务员法令,不宜完全适用于法官。文中提出“法官任用方式之重要性”、“法官法草案对于法官任用方式之改变”、“对于法官法草案有关任用方式改变规定之评析”、“法官法草案关于任用资格之规定”等面向,进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