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康宝莱“营养零饥饿-乡村医生培训项目”获殊荣.. 康宝莱“营养零饥饿-乡村医生培训项目”获殊荣近日,在北京举行的2020“CSR竞争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选“颁奖典礼上,康宝莱凭借“营养零饥饿-乡村医生培训项目”一举荣获“年度公益行动奖”。本次评选是在由《中国经营报》主办的“2020中国 艾多美(中国)获“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等三项荣誉称号.. 艾多美(中国)获“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等三项荣誉称号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组织开展的“2020全国质量月”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中,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建设质量强国 ,决胜全面小康”。艾多美(中国)获“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全国质量信用优秀 直企非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直销员怎样算跨区域……市场监管总局这样回复.. 关于直销员销售区域的问题,关于直销企业产品销售的问题一向是监管的难点,也是最靠拢消费者的部分
本报3月3日讯(记者郭斌)因对一张交通违法罚单产生异议,大同市民张先生将大同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告上法庭。近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了交警部门给予车主的交通违法罚单。 2009年5月27日,张先生接到一张配有图示的道路交通违法告知书,称其于2009年5月1日16时11分在大同市区振华街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
“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二审9月20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云南法院网消息,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被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法庭审理辩论结束之前的任何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所在单位均可聘请沈阳刑事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及相关法律服务。这一期间律师的主要服务内容有: 3、出席法庭对检察机关所举控诉证据进行质证,提出相反的证据; 4、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重新勘验、鉴定,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 5、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及证据材料, 6、针对公诉人对案件发表的公诉意见,就案件性质、情节、事实、证据及量刑与公诉人进行辩论,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和意见,为被告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利; 一审判决之后聘请律师,主要服务内容为: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性质是否符合实际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是否适当;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代为起草上诉书,参加二审审判活动诉讼,出庭为上诉人进行辩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按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能力并未设有规定,关于涉及侵害隐私权所取得之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应综合考量诚信原则、宪法上基本权之保障、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当事人取得证据之目的与手段、所欲保护之法益与所侵害法益之轻重 ,如认符合比例原则,则所取得之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原审认被 上诉人纵未经上诉人同意,而自行进入其电子信箱取得系争资料 ,惟衡酌上述被上诉人之手段及目的等,未逾比例原则,因认系争资料具证据能力,而采为判决之基础,并不违反法令。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复就原审取舍证据、认定事实之职权行使,指摘原判决不当,声明废弃,非有理由
按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对外代表公司,惟其代表公司所为之行为, 并非当然直接对该公司发生效力,尚应视其行为是否为公司营业 上行为、是否在代表权范围内,以及交易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等情 ,而有不同效力。查92年至100 年间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为王谢○○,且王谢○○确有授权、同意王○○收取B1建物之租金,为 原审认定之事实。倘王谢○○代表上诉人授权、同意王○○取得 租金之行为,对上诉人不生效力,且王○○收取之○○0万元 租金确应归属上诉人,能否谓王○○取得该租金,仍有法律上之 原因,而非不当得利?自待厘清
杨女士今年77岁,膝下育有四子女。2011年老伴过世后,杨女士一直一个人生活。2014年春节杨女士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于同年 4月15日将四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四人自2014年5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平均分担原告2014年2月在医院所花医疗费13049.43元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惟按“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民法第343条定有明文。债务免除系债权人向债务人免除其债务之单独行为,于其免除之意思表示达到债务人时,即生免除效力,无待于债务人之承诺或另与债务人缔结免除契约(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871号判决参照)。免除 为债之关系消灭之原因,故债务经全部免除者 ,债之关系经全部消灭;一部免除者,则仅该免除之部分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