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税务规范性文件关系到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关系到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1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 在公布失效废止的15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1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4件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废止
问:公司取得的其他单位的赞助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六条关于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的问题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
问:个人取得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为9个月在此期间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国税函发[1997]4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摘要: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
给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礼品,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1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具体如下: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