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转包业务的价款能否从公司收入中扣除? 问:一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将一笔业务转包给分包单位,请问转包出去的价款是否可以从公司收入中扣除?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居民企业,一般分为外籍个人直接投资、非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他们取得中国境内企业股息红利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 )文中:“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为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任职的员工支付的供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要求,确保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规定,商业、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在采集其信息时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上述文书中均含有“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信息采集时无需再填写“国税月核定税额”,亟需对这3个文书进行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为加强取消审批后的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其中第二条对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开具发票时,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该局已完成了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工作。该局工作人员介绍,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之一,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重新鉴定后,一部分企业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不得再实行核定征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将变更为查账征收。那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是什么?哪些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呢?综合整理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 《公告》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