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举报: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一、受理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中共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受理以下问题: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受理举报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13日,[2016] 最高法刑他593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的说明,这类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你院闽高法【2016】250号《关于立案追诉后因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追诉时效发生变化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本条是关于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既是明确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法定职责,使其开展工作具有明确的依据,也是明确其义务和责任,对不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好法定职责的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要依法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本条是关于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既是明确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法定职责,使其开展工作具有明确的依据,也是明确其义务和责任,对不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好法定职责的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要依法追究其失职责任
该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解释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对企业所属党组织、党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清廉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所属干部员工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清廉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来访举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6号互联网大厦C座河北资管三层,纪委综合室
1、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洗钱数额的5%以上20%以下罚金。 2、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犯罪。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