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者
06.不服交通裁决,是否仅能提起撤销诉讼? 不服交通裁决之救济,行政诉讼法第2编第3章“交通裁决事件诉讼程序(另开视窗)”章允许提起之诉讼种类,并非仅限于撤销诉讼,亦可提起确认诉讼或给付诉讼。兹说明如下: ⑴如认裁决违法而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提起撤销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条(另开视窗)、第237条之1(另开视窗)第1项第1款)。 ⑵如认裁决无效或主张已执行之裁决为违法而无回复原状之可能者,可提起确认诉讼(行政诉讼法第6条(另开视窗)、第237条之1(另开视窗)第1项第1款)
案例故事: 小乔想以“铜雀台有限公司”的身份成为东吴直销公司的直销商,并由小乔自己担任公司负责人,但她不清楚是否能以公司的名义加入成为直销商。试问:公司能否成为直销商? 公司能不能成为直销商,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司虽然是透过法律创设而可以从事商业行为的主体,但公司“本身”没办法像自然人一样自己去做“面对面”的推广销售行为。而传统的直销强调的是一种原则上需要“面对面”以口语推销商品、服务的行业,似乎让人很难想像直销商可以是一间无法与你面对面说话的公司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投资人依本办法投资者,应填具投资申请书,检附投资计划、身份证明、授权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投资计划变更时,亦同。 前项投资申请书格式及内容,由主管机关定之
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7日公布[编辑] 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优泽汇鼓励组织中所有层面的经理和工作人员在做商业决定的过程中融合社会价值观,使所有与优泽汇利益相关者获得积极的和可持续的成果。优泽汇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关键概念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是面向 3Ps,即盈利(经济)、人(社会)和星球(环境)。 优泽汇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如下行动上: 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节约,体现在钢材的生产过程以及办公室的日常运作中
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4年5月30日修正6月17日公布[编辑] 条文 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质量,是一种综合的多角度的概念,对于不同机构不同职责的相关利益者他们会引出不同观点,正因如此,争论不休,使得真正的质量提升受阻。这就是为什么对公司而言确定质量到底是什么才是首当其冲的。 乐图美居是“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信誉)求发展”为发展的战略目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 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君为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 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
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不法利益”之范围? 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5款条文,公务员明知违背法令、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而图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即为图利罪之规定。而这边的“不法利益”的认定,在实务及学说上有不同见解。 而不法利益的范围,除了涉及成罪与否,也涉及同条例第8条缴回犯罪所得财物的金额、第12条不正利益是否在5万元以下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