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报告地点:法学院模拟法庭(逸夫楼801) 报告简介: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后续诉讼程序的进行。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六个起诉条件,分别是原告资格、被告适格、有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受案范围和管辖权,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是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本讲座将有助于深化对于这一疑难问题的理解。 报告人简介:郭娟,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现任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撰写的裁判文书多次被省法院评选为优秀裁判文书,承办的案件被评为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精品案件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以“被告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孙仁全、倪光富、范顺昌、杨丹平、辜良胜、王老二、胡尚武、胡尚文、王兴权负担
法律文秘专业,开设于2002年,是省级特色专业。旨在培养掌握法律关系分析、办公室管理、会务管理、秘书写作、文书制作与送达、速录等专业知识与技术技能,面向司法机关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等行业的法律职业辅助和行政辅助职业群,能够从事司法雇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文秘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本专业突出学生速录文秘技能培养,建有先进的校内速录实训室和秘书综合实训室,组建了速录协会和秘书协会
当事人委托上海致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荷兰一批传动轴等。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SKF及图形”商标的带座轴承2套,价值360美元。对于上述货物,“SKF及图形”商标权利人SKF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裁定驳回不应行政诉讼或违法定程序之案件违宪?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法院审查诉状,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违背法定程序者,应附理由以裁定驳回之”之规定,与宪法第十六条并无抵触。 人民有诉讼之权,宪法第十六条固定有明文,惟诉讼如何进行,应另由法律定之。查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法院审查诉状,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违背法定程序者,应附理由以裁定驳回之”之规定,系明示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之诉状所载事项,依有关法律之规定,予以审查(如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违警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认为不应提起行政诉讼或其提起违背法定程序者,所定之处理方式,并为使当事人明了缘由,应附述理由,故本条非属限制诉讼权之规定,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本旨,无抵触之可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2012年8月10日,被告为科左中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科尔沁XX建设项目颁发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XXXXXXXXXXXXXX6号),该项目占用了原告所承包经营的耕地。 在原告向通辽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被告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左建许撤销字【2016】第(X)号),将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XXXXXXXXXXXXXX6号)予以撤销。 科尔沁XX建设项目在上述许可证被撤销后已经属于违法项目
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原告程则敬,男,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塘县平湖镇中山路33号; 被告平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塘县玉水北路平塘县司法局附近; 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则敬诉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协议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则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利益
05.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向何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关于审判籍之规定,仿自民事诉讼法,并采“以原就被”为原则。 所谓“以原就被”原则,系指原告起诉时,须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诉讼而设之制度。此系为保护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