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煤炭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