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
当票据是回头背书时,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票据回头背书,是一种票据瑕疵。所谓票据背书就是指,在票据上已有姓名的债务人再次通过背书转让成为被背书人的,这种情况属于特殊的转让背书,称为回头背书。 那么,当票据处于回头背书时,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为了更生动的给大家分析,在此,参考以下举例: 出票人A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给收款人B,票据承兑人为C,B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D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假设E将票据背书转让给A,因为A为出票人,所以在票据发生拒付时,A作为持票人不得向其前手B、C、D行使追索权
为加强商业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商业汇票是企业资金周转、融资的重要工具。与其他形式的应收账款相比,商业汇票具有凭证法定、账期固定、市场认可度及流动性较高等优势,在优化企业应收账款结构、提高应收账款流转与融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汇票背书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空白背书也是常见的一种背书形式。 那么,什么是汇票空白背书? 所谓汇票空白背书,指的是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 汇票空白背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只有一项,那就是背书人的签名
陕西信合手机银行全额止付的意思是:止付是支票发出后,由于遗失或其他原因,持票人或发票人请求自己的开户银行对该支票停止付款的行为。 挂失止付的一般程序如下: 在票据丧失后,首先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然后按照票据付款人的要求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鉴章;最后经票据的付款人审查后,确属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的,由票据的付款人对该票据在法定期限内暂停支付。 必须在此予以说明的是,这里所列的挂失止付的一般程序,仅仅是本人根据有关票据的规范性文件所总结出来的在实践中使用的操作方式
无论哪张证件丢失,都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当他们重新发行时,他们无法确定是否要在报纸上发表声明,所以他们常常走错了路。 重庆登报有什么用?我们征求了有关人士的意见,权威的答案是,在报纸上发表声明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以更广泛的传播方式向社会公布声明的内容;2; 2.补办部门要求丢失的文件或证件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支票、汇票等票据作为简便高效的付款方式,在实践中使用颇多。人们经常说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那么取得票据之后,是否就代表着双方已就相关交易或债权进行了结算,如出现票据无法兑付的,能否单凭票据主张权利?对此,越秀法院的李学辉法官为您解答。 票据的无因性通俗理解为,票据持有人依据票据向出票人及前手主张权利时,无需考虑票据开出的原因
银行本票指存款转账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呢?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承兑汇票可分为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所谓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其实就是指在票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持票人向商票债务人提示付款;若超过法律规定的限期,就会丧失对于前手的追索权,只能那个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行使权力。 而这个商票提示付款期限,是商业承兑汇票在商票到期承兑前最好有操作的一个行为,毕竟这样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持票人的利益。 那么,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怎样的呢? 关于这商票付款期限,在票据法上是有明文规定的
转账代付是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指定的其他人(通常应为银行)代替付款人进行付款。简单的说是指各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 在现实的票据活动中,由汇票上所载付款人本人直接付款的,仅为银行承兑汇票,在此种情况下,承兑银行是作为汇票上当事人亦即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