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票据是回头背书时,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票据回头背书,是一种票据瑕疵。所谓票据背书就是指,在票据上已有姓名的债务人再次通过背书转让成为被背书人的,这种情况属于特殊的转让背书,称为回头背书。

那么,当票据处于回头背书时,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为了更生动的给大家分析,在此,参考以下举例:

出票人A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给收款人B,票据承兑人为C,B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D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假设E将票据背书转让给A,因为A为出票人,所以在票据发生拒付时,A作为持票人不得向其前手B、C、D行使追索权。

出票人A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给收款人B,票据承兑人为C,B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D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E,假设E将票据背书转让给B,在票据发生拒付时,B作为持票人仅可以向A和C行使追索权,不得向D、E行使追索权。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为回头背书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一些具体操作,希望对大家有用。

总的来说,关于票据追索权的基本规定为: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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