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
105.08.29-财政部对报载该部研议反避税条款与两岸租税协议脱钩可行性之澄清说明【澄清稿】 张贴者:2016年9月28日 下午7:04和记 [ 已更新 2016年9月28日 下午7:04 ] 为避免跨国企业藉于低税负地区(如租税天堂)设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保留盈余不分配,以递延课税或规避税负,及防杜实际管理处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藉于租税天堂登记设立境外公司,转换居住者身份,规避应就其境内外所得申报缴纳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第43条之3、第43条之4、第126条修正案,建立CFC及PEM制度,经总统于本(105)年7月27日公布。 财政部说明,考量台商常透过第三地区事业转投资大陆地区,为避免实施反避税制度对台商在大陆地区布局造成影响,并配合台商得申请适用PEM制度而享有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两岸租税协议)之减免税优惠等配套措施,爰修正所得税法第126条,授权由行政院决定施行日期,于说明栏载明反避税制度施行条件,须考量两岸租税协议执行情形,及国际间(包括星、港)按共同申报及应行注意标准(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CRS)执行税务用途金融账户资讯自动交换之状况,且完成相关子法规之规划及落实宣导,俾使企业逐步适应新制,兼顾租税公平与产业发展,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指出,推动反避税制度须均衡考量经济发展与租税公平,应有完善之配套措施,为兼顾台商权益,仍宜视两岸租税协议执行情形决定反避税制度施行日期,该部将持续推动相关作业并追踪执行进度,适时报请行政院核定所得税法第43条之3及第43条之4施行日期
张贴者: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 ]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有关股票孳息他益之信托,如委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时,已知悉被投资公司将分配盈余;或委托人对被投资公司之盈余分配具有控制权,于签订信托契约后,经由盈余分配决议,将订约时原应由委托人获配之股利,藉信托形式,改由受益人取得,其实质与委任受托人领取孳息再赠与受益人之情形并无不同,依实质课税原则,委托人应就该孳息(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嗣该部分孳息交付与受益人时,应依法申报赠与税。 该局指出,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为A公司大股东及董事,A公司于96年2月26日经董事会决议分配95年度盈余,于同年4月15日召开股东会,甲君旋于同年4月30日与子乙君签订信托契约,约定以其持有之A公司股票80万股信托与子乙君,信托期间1年,信托期间孳息之受益人为子女乙君等3人。嗣乙君受托信托财产专户将A公司配发之96年度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别转汇予子女3 人,金额合计3百余万元
张贴者:2013年4月26日 上午1:4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2日 上午12:59 ] 财政部表示,股价类期货契约之期货交易税征收率(以下简称股价类期货交易税征收率)业经行政院核定自“十万分之四”调降为“十万分之二”,实施期间自本(102)年4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说明,基于国内外景气趋稳,为同步因应全球环境变化,恢复投资人信心,促使股市长期稳定成长,行政院本年2月8日核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拟“股市提振方案”,将研议调降期交税列为推动措施之ㄧ。经行政院召集该部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共同研商,获致共识,嗣由该部将本案报请行政院核定,将上开征收率自本年4月1日起,由十万分之四调降为十万分之二,又为确保本调降措施之有效性,明定实施期间至104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满前将检讨其施行成效
张贴者:2020年8月3日 下午8:43栾皓云 [ 已更新 2020年8月3日 下午8:46 ] 张贴者:2019年11月12日 上午1:24栾皓云 [ 已更新 2019年11月12日 上午6:13 ] 张贴者:2019年10月6日 上午6:58栾皓云 [ 已更新 2019年10月6日 下午6:34 ] 张贴者:2019年10月6日 上午6:53栾皓云 [ 已更新 2019年10月14日 上午2:31 ] 新制品GAT10050 张贴者:2019年9月9日 下午6:35栾皓云 [ 已更新 2019年10月6日 上午7:01 ]
张贴者: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 更新 ] 一、营利事业向国内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之借款,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免依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纳入关系人之负债: (一)由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保证。 (二)由营利事业与国内关系企业为共同借款人,并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担保。 二、营利事业个别或与其他营利事业联合向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借款,其就个别或联合借款金额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不符合本部100年9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000367210号令第4点有关“十足担保”之规定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自有资产之账面价值计算,未能提供十足担保者,以其占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之比例计算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并以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及相关之利息支出金额按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分别计算免纳入本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负债及同条第1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利息支出金额
张贴者:2013年3月25日 下午6:22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3月25日 下午6:23 ]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102年使用牌照税,将于102年4月1日开征,缴纳期限至102年4月30日截止,请纳税义务人于期限内缴纳,以免逾期受罚。 使用牌照税之缴款书,除委托监理机关代征之直辖市及县市,由监理机关邮寄纳税义务人外,均由地方税稽征机关自行填发邮寄纳税义务人。为利税款缴纳,财政部提供多元化缴税管道,纳税义务人可持缴款书至代收税款金融机构(邮局除外)以现金或票据缴纳,税额在新台币2万元以下者,可到统一、全家、莱尔富、来来(OK)等便利商店以现金缴纳;也可以透过自动柜员机(ATM)、信用卡、电话语音转账、芯片金融卡互联网转账、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互联网转账等方式进行缴税
张贴者:2013年5月7日 下午6:40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7日 下午6:40 ]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因提供劳务所获得之报酬,如系依其业主之指挥监督,不必负担盈亏之责者,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例如稿费、讲演之钟点费),均应归属为薪资所得,所得报酬之给付方式亦不限于固定之月薪。而执行业务者则须自行负担执行业务所需成本费用,与薪资所得者提供劳务即可换取报酬之情形不同。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A君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取自B公司薪资所得8800元,原核定乃依该公司与A君订定之“委任”契约书内容,转正核定为执行业务所得
小王小狗都是阿福在照顾还有他弟弟, 阿福带着小王小狗到了很高的山上去玩, 阿福和小狗看到了一个石头,上面课著刘光村, 阿福把这意见是请一五一十的告诉老人, 阿福和小狗和他的弟弟都很快乐。 从此以后,阿福旱地地小狗小王过着平平安安的生:活。 本文张贴者:蔡宗安〔张贴时间:民国95年8月12日(星期六)13点25分〕 本站公告:〔您越需要我们,我们就越有创意〕 本站说明书:〔发现故乡还有改进的地方,请来信告诉原丁们〕 观察应用学习点数 :〔咱的故乡有您的参与,会使我们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展现更丰富精彩的学习画面〕 〔期待借由无障碍网页设计,能让视障小朋友更爱看书、更爱写作且更爱学习〕:盲用电脑“心得分享”
张贴者:2013年4月26日 上午1:39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5月2日 上午12:56 ] 财政部表示:行政院今(7)日院会审查通过货物税条例第17条及第36条修正草案,明定货物税应税货物完税价格之调整,由主管稽征机关依查得资料或依该部订定之标准认定,同时删除该部赋税署货物税评价委员会设置、职掌及货物税稽征规则须报请行政院核定之规定。 财政部说明,依货物税条例第17条规定,该部赋税署货物税评价委员会职掌应税货物完税价格评定业务,惟因时空环境变迁及征纳双方对货物税申报业务已臻熟稔,完税价格评定业务日趋减少,该委员会功能业已式微。此外,经该委员会评定价格案件仍需经该部核定,废除该委员会之设置后,日后遇有应税货物完税价格疑义案件,稽征机关仍得汇整意见后循行政程序报该部核释
张贴者:2012年9月20日 上午12:04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9月20日 上午12:05 ]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101年地价税将于11月1日开征,如果符合土地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得适用特别税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至第17条规定得申请减免地价税者(例如:骑楼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应依同法第41条及土地税减免规则第24条规定,于地价税开征40日前(即101年9月22日,因适逢例假日顺延至同年9月24日)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将从明(102)年才开始适用特别税率或减免地价税。该署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把握期限,在9月24日前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权益。 该署说明,已规定地价之土地,除依法应课征田赋(目前停征)者外,都应课征地价税;纳税义务基准日(101年8月31日)土地登记簿上所记载之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即负有缴纳101年地价税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