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免
央视网消息:老百姓过日子都盼着一天更比一天好,有句俗语,叫“芝麻开花节节高”。国家经济发展也会用一系列数据来表现,大家也都盼着它能越来越好。可今年上半来国家的工业增速有所放缓、企业景气指数和企业家的信心指数有所下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的基础上,继续出台多项降费举措,预计每年可再减轻企业负担2830亿元,合计全年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今年以来,国家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就在国务院出台多项降费举措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出通知,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在我市辖区的一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均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政策即将有所改动,届时,将有更多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增值税政策。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的出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的减免。 相对比于旧的政策,今年出台的新政策有什么变化呢?对小微企业的税务减免有何改善?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新政策的变化
***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正在酝酿出台措施,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使投资者获得更多回报,争取形成较为健全的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机制。此外,建议适当降低红利税税率,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应与分红情况挂钩。 这位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应努力构建“尊重股东、回报股东、全力维护股东利益”的股权文化
山西停征免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消息】 本报5月11日讯(记者 赵德伟)省发改委日前向社会公布,我省积极落实国家减负政策,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悉,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减负政策,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2018年4月26日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8]20号),停征、免征、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4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增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支持加工贸易、广交会网上举办等系列举措,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决定延续实施普惠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税收支持政策。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大流行加速传播,对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投资带来巨大冲击。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做好“六稳”工作部署,坚持扩大开放,采取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举措,努力减轻我国经济特别是就业受到的严重影响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居民企业,一般分为外籍个人直接投资、非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他们取得中国境内企业股息红利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 )文中:“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