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黑龙江、河北、安徽、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中煤建字〔1997〕第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 近接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中煤建字〔1997〕第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 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仅申报手头拿到的所得资料,未申报无法查调的非扣缴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租赁所得等);或是未合并申报受扶养亲属的所得;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无所得,但未成年子女有所得,且已超过当年度规定的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合计数,如此还是要以父或母为纳税义务人与未成年子女合并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另一种情况是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未将该事业当年度分配的营利事业所得额,列为个人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合并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简称2019年第97号公告,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升至75%,再不行动分分钟错失几百万! 2017年3月5日,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在介绍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时表示,今年将多措并举降成本。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自然人股权持股架构模式,税务上必须关注个人所得税的三大问题! 自然人股权持股架构模式,股东取得分红所得需要按照20%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然人股权持股架构模式,股东转让所得需要按照20%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就企业年金应注意的三个方面分析如下。 关注:年金缴费比例与税前扣除比例的差异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税法实操知识,这个税降3个到底能省多少钱?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申报了,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纳税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4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企业扶贫捐赠所适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除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这个条件外,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可以概括为“335”,即企业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可以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