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额
一、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税,是真的吗? 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税,其实是一种误解。 正确的说法,应是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与公司不同,而类似于个体户的表现之一
为提升国民海洋意识,普及海洋文化知识,促进档案文博育人,上海海洋大学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诚邀海内外朋友、社会各界博爱海洋、情系教育、播种未来,以注资教育基金或捐赠有历史、科学或艺术价值的实物藏品形式,关心和支持上海海洋大学档案与文博事业发展。 以自愿为主,不限形式,不限金额,资金或实物均可,捐赠以个人名义或单位名义均可。 常年接受捐赠,用于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建设与发展,包括校史宣传或展示、档案文化传播、海洋文博育人、海洋科普教育等公益性档案与文博育人活动
为了实现社会发展的目标,我国设立了税收优惠,它是我国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优惠的对象也包括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哪些项目呢?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4月2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部署对银行普惠金融服务实施监管考核,确保今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 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会议决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减税力度,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依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财政部核准或核定,其所得额按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计算,其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依同法第九十八条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应由营业代理人或给付人扣缴者,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扣取百分之二十。 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租机器设备等业务,其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者,不论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是否设有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得向财政部申请核准,或由财政部核定,国际运输业务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百分之十,其余业务按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之百分之十五为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但不适用第三十九条关于亏损扣除之规定
“减税降费”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个部分。减税方面,全年将减税3500亿元左右,包括继续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了75%等。 2018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怎样处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