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31080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2〕1号)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委已受理安义与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160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3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8969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惊奇和睿(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罗钧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 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奇妙萌可”系列卡通人物形象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李荣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57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7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11-12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机关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代征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之效力。 二、代征人如发现公告核定内容错误时,得于公告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局所属8分局申请查对更正;如对本公告核定内容不服者,应于公告之次日起30日内,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向本局申请复查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容景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44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等材料。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全部赔偿款项32320.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3495.0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3981.86元(以32320.56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6年9月26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8日,之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惠州大亚湾合兴汽车信息中心等657家企业(详见附件)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无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无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