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王蒙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滨劳人仲案字[2022]第484号》。 津滨劳人仲案字[2022]第48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20日的工资19266.41元
关于程亚思与陈真华、庞凤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陈真华、庞凤娟未履行(2022)粤0113民初127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亚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3)粤0113执75号案立案执行。因庞凤娟(庞凤娟,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图南坊大街23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向庞凤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陈真华、庞凤娟立即履行(2022)粤0113民初12734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项甫) 本局于2022年8月1日向你送达了温人社理字〔2022〕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8883.68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温人社催字〔2023〕10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格远电子商务工作室、谢佳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8504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被告答辩期满的次日起计算
主旨: 公告111年5-6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公告事项: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5-6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5-6期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5-6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蒋兰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7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兰兰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工资人民币18378.54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蒋兰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5460.7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涉外离婚,涉外结婚等有关诉讼文书的内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相关问题:涉外婚姻送达诉讼文书方式有哪些?
我接受武国军、袁凤兰、杨淑莲、孙维民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不服驳回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案件的代理人,经过本案前期调查研究和法庭调查,我已经比较客观和全面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现根据事实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采纳: 一、赤峰市元宝山区国土资源局没有在太平地村张贴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行政诉讼举证原则,被告应当承担对其作出行政行为承担证明其合法的举证责任,被告认定原告向其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一问题,被告所提交的所谓“张贴照片”模糊不清,无法与原件核对,无法证明被告主张的观点。 而本案中太平地村居住的其他公民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的证言均证实从未见过所谓关于《关于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09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09]569号)的《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说明政府部门并没有张贴过这样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