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1〕2号)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委已受理李宏良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8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年3月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3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
本院受理原告吴谦骁来诉被告曾远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曾远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曾远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5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曾远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谦骁来赔偿93219.57元; 二、驳回原告吴谦骁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87.69元,由原告吴谦骁来负担687.69元,由被告曾远方负担1900元。本案鉴定费2778元,由原告吴谦骁来负担800元,由被告曾远方负担1978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40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本院立(2022)粤01执6642号案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664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40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江西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小炎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宁劳人仲字〔2022〕第61号),申请人主张你公司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347384元。因你公司无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都县登峰大道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七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
文章导读: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5月3日发布《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退学处理决定的公告》,对21名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以下为公告全文: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各位看官请向下阅读: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5月3日发布《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退学处理决定的公告》,对21名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以下为公告全文: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沪交研〔2019〕7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2019年12月19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符合应予退学情形的21名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因以下同学无法联系,特予公告送达其退学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惠州市广财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东交催〔2023〕0002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本机关于2022年11月07日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粤东交罚〔2022〕04701号
本院受理原告范俊杰诉被告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雷在荣、雷谦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广州市景鸿针织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6668533.33元,其中借款本金24800000元,利息588533.33元及逾期利息1280000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借款期限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20日;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2.判令被告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范俊杰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所有必要费用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浙江省卫生体育协会) 经查证,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 2018、2019、2020 年度社会团体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第 55 项处罚-00343-003 事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民罚字〔2022〕第 2000007 号)
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俊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7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高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王俊明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工资人民币62928.08元; 二、对申请人王俊明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