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据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的这两部税法,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税收法定”的进程。 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有哪些变化?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5月13日,天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征求〈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预算单位意见。 据悉,与2019年版目录相比,《征求意见稿》对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了适度增删,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对市区两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了统一。根据《指引》的要求,结合天津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取消了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建立了全市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
一、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商会会费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合理使用好会费,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章程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通知精神,以及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 三、收取会费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会费缴纳在执行标准的基础上上不封顶,多交不限,并及时向缴费单位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20年黑龙江省 政府专项债券(二十六至三十二期) 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财库〔2020〕26号) 2018年-2020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公开发行2020年黑龙江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六至三十二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学校坚持“做河西文章,出特色成果,建丝路名校”发展目标,把项目和论**在河西大地上,在讲好、写好、演好、画好河西上下功夫,致力于“产出一批标志性的成果,扶持一批河西研究的专家,培养一批服务河西的名人”,致力于研究、凝练和形成“河西成果、河西风格、河西气派、河西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服务与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及医护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甘肃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先后修订并颁布实施管理14项。 《河西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院办发[2015]5号;《河西学院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科研平台建设的若干办法》(院办发[2015]6号);《河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院办发[2015]25号;《河西学院科研平台考核管理办法》(院办发[2016]7号);《河西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院办发[2017]6号;《河西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配套资助比例调整补充规定》院办发[2017]6号;《河西学院强化学风建设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院办发[2017]9号;《河西学院科研平台设立管理办法》(院办发(2017)45号);《河西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办发[2017]51号);《河西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院办发[2017]51号;《河西学院科研创新与应用校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院办字[2018]30号);《河西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院办字[2018]30号);《河西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院办字[2018]42号);《河西学院科研业绩认定考核及津贴发放办法》(院办字(2018)49号)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直管)学校,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公司: 现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2021学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川教函〔2020〕2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按照《通知》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以下要求,切实做好我市2020-2021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 成都市2020-2021学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学用书选用要分别按照《四川省2020-2021学年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四川省2020-2021学年普通高中教学用书目录》《四川省2020-2021学年体育运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教学用书(部分)目录》严格执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变更。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教学用书发行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密切配合,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材〔2017〕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免费教材报订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99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报订工作
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仅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分4月15日和5月15日两次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4月7日起将金融机构在央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从0.72%下调至0.35%。 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常备借贷便利利率
经国务院批准并向全国人大备案,财政部提前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48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5580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2900亿元。1月份各地组织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7851亿元(一般债券703亿元,专项债券7148亿元)。 ——从发行地区看,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月份组织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