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天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征求〈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并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预算单位意见。

据悉,与2019年版目录相比,《征求意见稿》对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了适度增删,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对市区两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了统一。根据《指引》的要求,结合天津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取消了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建立了全市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该目录增***务器、复印纸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等项目,这些项目在技术和服务标准上相对统一,为购买者所普遍使用。目录中图书、医疗设备、消防设备等单项采购量小、技术要求不一致或集中采购不方便的项目被删除。此外,结合天津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实际情况,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合理确定分散采购的范围,并参考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做法,将区级采购限额标准统一提高到50万元。

二是结合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进行精细分类管理。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中列有“*”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的,按照小规模零星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光二极管显示屏、触摸一体机、乘用车等单项采购量大、采购需求相对多样化的项目实施范围将增加到50万元以上。

三是调整和优化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模式。根据财政部《指引》的要求,集中采购目录不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预算主管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推进“配送服务”改革,提高商品和服务招标数量标准。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充分发挥非招标方式周期短、效率高的优势,增强采购人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的灵活性,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由去年的200万元统一调整为400万元。

第五,改变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实施期限。为加强系统实施的稳定性,方便采购人的具体操作和实施,本着“合法规范、实事求是、基本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天津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配额标准不再按年度制定,2020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配额标准将长期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市财政局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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