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 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4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 国发〔20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21年12月28日(本 豫政〔2021〕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决策部署,做好能耗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与“十四五”目标统筹衔接,稳妥有序推进节能降碳 发改环资〔2022〕109号科技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 豫政办〔2022〕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发展行动方案》《河南省加快新兴产业重点培育行动方案》《河南省加快未来产业谋篇布局行动方案》已经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本文摘要:6月24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授予了《关于发布命令中等职业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2008年度项目任务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月开始。根据《通报》拒绝,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流程及时间拒绝是: 1、发布命令培训名额(7月10日之前已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通报》拒绝向有关学校发布命令2008年度培训名额,同时印发《学员推荐表》和各地区学员甄选验证码。 6月24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授予了《关于发布命令中等职业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2008年度项目任务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月开始
“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施行日期已于108年12月31日届满,当然废止。 “世新大学教师研拟产学计划提案补助办法”,业经108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三次行政会议(109.03.12)通过废止,并陈请校长核定,请查照。 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征免营业税规定案,检送财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804666690号令
如果您遇到登录问题,请联系客服人员。 1.针对人群:本系统适用于四川省所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
热点推荐:深圳建筑人才网会员日活动感恩来袭~ 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成立于2003年2月25日是由本 市城市交通从业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是由原“深圳市公路协会”、“深圳市公共道路协会”一路发展而来。2003年2月25日,“深圳市公路协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