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 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2021〕4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 国发〔20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21年12月28日(本 豫政〔2021〕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决策部署,做好能耗强度降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与“十四五”目标统筹衔接,稳妥有序推进节能降碳 发改环资〔2022〕109号科技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 豫政办〔2022〕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发展行动方案》《河南省加快新兴产业重点培育行动方案》《河南省加快未来产业谋篇布局行动方案》已经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有关备案要求,***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订并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 52号),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风险隐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股权_上海股权转让税收_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 类别:股权转让税 作者:税财神发布时间:2021-06-15 浏览人次:212 问:我是一名企业会计,对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政策存在一些疑问。2002年3月,我企业以不动产形式对外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由于近期企业经济效益下滑,领导研究决定,于2003年1月收回该项投资,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
本报北京2月9日电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通知指出,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借款需求尚有很大差距;各地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的部分经济困难学生还不能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一些银行对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银行、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总书记“****”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协调配合,共同努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简介: 公司的前身为北京中软融合网络通信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1日系由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和郭先臣等20名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5月中软融合公司吸收合并了北京中软同和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北京中软泰立电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软译星智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中软多维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企[2000]92号文"关于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0]795号"关于同意设立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48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2年4月24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