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商会会费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合理使用好会费,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章程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通知精神,以及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

三、收取会费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会费缴纳在执行标准的基础上上不封顶,多交不限,并及时向缴费单位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四、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会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商会举办的活动、办公费、会议、差旅费、社会保障费、水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支出、为会员提供的资料费支出、印刷费支出、网络费支出、邮电费支出、人员工资的支出及其他有关支出,缴纳的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建立严格的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格、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六、会计人员应具有合法的专业资格,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进行审计,在财务主管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商会财务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清晰明了,遵循谨慎性原则,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八、商会会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一些社团组织的经验,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采取差额会费制度,以体现会员单位在商会工作中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差额会费拟按照非政府机构和差额拨款的企业单位的团体会员分为: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分档次设定年度会费交纳标准,具体会费收取标准为:

会费收缴时间:各会员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该标准收取当年会费。同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