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
黄小惠与赖清源(化名/被告)本为同居男女,两人于民国(下同)98年6月10日时合资购买一间市价新台币(下同)180万元之小套房(下称系争房屋),由原告出资40万元,余额由被告贷款偿还,而系争房屋则登记在被告名下。两人在购屋后签定协议书,约定将来即使两人分手,原告仍有权居住于系争房屋中,被告不但不得向原告收取租金、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原告驱离,被告若违约应给付原告50万元。嗣后被告另结新欢,不顾与原告交往多年之情份,于102年6月10日将原告从系争房屋中予以驱离,原告因此委托杨永吉律师对原告起诉、请求给付违约金50万元
本院受理的蒋海雄与孙久东、李章碎、孙文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40000元及利息26133.33元(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8日X合计166133.33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根据《每日邮报》报导,珍妮佛当地时间上周五(19日)已经向佛罗里达的法院诉请离婚,在离婚文件中,珍妮佛质疑席维斯史特龙隐瞒资产,要求调查清楚,并防止史特龙变卖、脱手两人的婚后共有财产。 另外,《Closer》报导,珍妮佛提出的离婚文件中,表示离婚原因是“双方婚姻关系已是无法挽回的破裂”,她也正在申请改回娘家的姓氏,将丈夫的姓氏“史特龙”,从身份文件上移除。 其实席维斯史特龙在当地时间23日就被直击前往刺青店,想将原本刺在右手臂的珍妮佛容貌刺青去除,但效果不是很好,于是改用爱犬的图覆盖
姑苏区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监事会或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情况,并在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但监事会或监事履行相关职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并不涉及其民事权益,且公司法并未对监事会或监事行使权利受阻规定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
申诉人:×××,身份证号:××××××××××××××××××,住址:××省(市)××市(区)××路(街)××号。 被诉人:×××××(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省(市)××市(区)××路(街)××号。 一、责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元(已给足的项目可以不写)
一名保安被公司辞退后提起诉讼,向对方索要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发生的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低工资差额、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及离职前一年的夜班津贴共计2.8万余元。 2010年8月中旬,市民沈某入职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时间为上12个小时休息24个小时,平均每月有10个夜班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伟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民法规定,离婚证人对离婚协议需在场闻见,或知悉当事人间有离 婚真意才合法,不过李男离婚后,疑因不想付赡养费,以他不认识证人林女、且她没有“亲见亲闻”为由,诉请离婚无效,法官却查出,妻子许女曾将两人讨论离婚 细节的内容,LINE给证人看过,法官认为,算是“借此知悉双方有离婚真意”,判决离婚成立。 李男说,许女去年6月15日拿离婚证明书给他,上有许女及证人林女的签名,因他不认识林女,自认离婚证明书文件,只是夫妻间一时发泄情绪的行为,且林女根本没有“亲见亲闻”的事实,但他为安抚妻子情绪,只得配合办理离婚程序,当天就完成离婚登记。 但李男事后反悔,以证人无效为由,向新竹地院确认离婚无效,妻子应回到他身边,履行同居义务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文发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与被告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300万元,并按LPR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3,342,395.82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
Q1: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代为标售之情形? 经公告属于“未依有关法令清理的神明会”、“以日据时期会社或组合名义登记”、“土地总登记时登记名义人之姓名、名称或住址记载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记之募建寺庙名义登记者”等4类土地,除公共设施用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地籍清理条例第11条规定,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代为标售: 届期无人申报或申请登记。 经申报或申请登记而被驳回,且届期未提起诉愿或诉请法院裁判。 依地籍清理未能厘清权属土地代为标售办法第5条第1项规定,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参酌公告标售当时征收补偿地价或建筑改良物征收补偿费查估基准及应纳税赋,订定各笔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标售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