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保安被公司辞退后提起诉讼,向对方索要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发生的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低工资差额、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及离职前一年的夜班津贴共计2.8万余元。
2010年8月中旬,市民沈某入职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时间为上12个小时休息24个小时,平均每月有10个夜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沈某称,在职期间其基本工资为11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过加班费和中班、夜班补助。今年4月12日,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将沈某辞退,既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给予补偿。沈某为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该公司支付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万余元、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1.3万余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00余元、中班夜班费4320元、补足工资差额1200元和经济补偿金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