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
为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校园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9月15日,清河区人民法院安排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树军为清河高中广大师生举办了“拒绝校园欺凌·护青春成长”主题法制讲座。 活动中,张树军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一些发生在学校周边、学生身边的鲜活案例为教材,采取以案讲法、以案学法为学生讲解了校园欺凌的辨识和防范,以及遭遇不法侵害时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
一、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或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 二、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或个人,其执行职务之人于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或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
正当防卫要赔钱吗? 正当防卫不需要赔偿。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不负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以权利或利益受有损害为前提,配偶与人通奸,究竟是何种权利或利益受侵害? 对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见解: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不问所侵害系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助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第二○五三号判例)。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所谓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法益,指配偶权而言,立法理由书以配偶之一方被**为例,立法理由书虽未举实务上最具争议的通奸案例,解释上应肯定之
1. 张某在村头捡到一头牛,因暂时找不到失主,便牵回家饲养,并为其注射了防病疫苗。则张某实施了( )。 2. 村民王某和白某同在路边晾晒新收的麦子,中午时分,天空电闪雷鸣,将要下阵雨
为提高青少年法律素养,构建平安法治校园。4月21日上午,唐河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孟祥恩一行走进唐河县滨河中心小学开展“送法进校园”宣讲活动,为该校近千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孟祥恩法官结合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用生动形象的案例从预防校园暴力、预防校园诈骗、预防性侵犯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讲解,教育引导孩子们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以下简称“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
为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校园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9月15日,清河区人民法院安排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树军为清河高中广大师生举办了“拒绝校园欺凌·护青春成长”主题法制讲座。 活动中,张树军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一些发生在学校周边、学生身边的鲜活案例为教材,采取以案讲法、以案学法为学生讲解了校园欺凌的辨识和防范,以及遭遇不法侵害时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
日前,从《关于2017年广东“送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情况的通报》(粤银监发〔2018〕4号)文件通报中获悉,我校在广东银监局、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和广东省教育厅联合举办的 “送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中因工作突出、组织到位、教育效果良好荣获优秀组织奖。同时获奖的还有我校2015级金融学2班李贤伟、2015级会计学1班罗美芳、2015级会计学2班黄紫君、2015级财务管理2班黄飞蓉、2015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班张家伟等5位同学,他们代表学校参加2017“金彩杯”广东大学生金融知识挑战赛总决赛获团体优秀奖。 我校一直高度关注学生金融知识和金融安全的培养,防止学生陷入不良金融事件中造成经济和精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