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即时强制所造成人民损失或损害时应如何处理?
一、即时强制系行政机关为阻止犯罪、危害之发生或避免急迫危险,不得已采取之必要处理,且有保障公益与私益之目的,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第三人所造成之损失,如系属于社会义务范围内,则第三人负有容忍义务,不在补偿之列,但该损失如超过社会义务而高于一般人应容忍之程度,已构成特别损失时,基于公平原则与保障人民财产权,自应依行政执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适当之补偿。 二、至于行政机关实施即时强制如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自得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请求国家赔偿。 (参考法条:行政执行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