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本作品收录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1999年7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保证澳门平稳过渡、政权顺利交接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自1999年12月20日起顺利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开展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 一、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 二、委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7名委任议员; 三、委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 四、委任推荐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的独立委员会委员; 五、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和从中选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并就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命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根据检察长的提名任命检察官; 七、提出公元2000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案; 八、草拟并提出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必备法案; 九、会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委员; 十、其他有关事务。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3号行政法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中小企业援助计划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为期一年: 主席──戴建业,并在其因故不能视事或缺勤时,由委员高开贤代任; 二、上款所指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有权每月收取金额相当于公共行政薪俸表100点的50%作为报酬。 委任生命科学道德委员会一名成员,以替代原代表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
一、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续任郑冠伟代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兼任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遵照有关章程规定。 二、确认代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担任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公共利益。 三、执行职务的报酬由公司的股东会订定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18号行政法规《高等教育基金》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高等教育基金二零一八财政年度本身预算,并由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起开始生效及执行,预计收入及开支之金额均为$937000.00(澳门币玖拾叁万柒仟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第67/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 - 设立融入国家发展工作委员会
将就临时居留许可续期申请作出决定的执行权限转授予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代主席。 第3/2005号行政法规 - 核准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 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 -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56/201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房屋局出售第二款所指承批企业兴建之房屋予下列家团: 二、下列房屋发展合同之回报单位可售予有关家团: 三、上款(一)项所指房屋之售价如下: 四、房屋之付款方式如下: ── 买卖预约合同签订日付楼价百分之三十(30%); 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 - 一、任命下列公共实体之代表为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投资委员会之组成成员,为期一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1999号法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及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委任许辉年、林绮涛为法官委员会委员。 请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阅读PDF版本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12月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向第五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任命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主持了颁发任命书仪式。 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任命了第五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特讯】对于三份候选名单受托人提出的异议,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已按《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35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经分析后,选管会认为候选名单受托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并有充分事实证明相关参选人曾作出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选管会驳回该三份异议。 选管会于21日通知上述的三份候选名单受托人有关决定,并于下午在公共行政大楼地下大堂张贴载有全部被选管会接纳的候选名单总表。根据选举法规定,有关候选名单受托人可于上指总表张贴日后一日内(7月22日),就选管会对异议所作的决定,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委任一名统计咨询委员会委员,以替代原委员。 第44/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 - 委任统计咨询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会秘书。 一、委任萧锦雄替代吕开颜,代表澳门理工学院担任统计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而江军为候补代表,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