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3号行政法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中小企业援助计划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起为期一年:

主席──戴建业,并在其因故不能视事或缺勤时,由委员高开贤代任;

二、上款所指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有权每月收取金额相当于公共行政薪俸表100点的50%作为报酬。

委任生命科学道德委员会一名成员,以替代原代表。

第302/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 - 委任生命科学道德委员会成员。

一、委任郭昌宇为生命科学道德委员会成员,以替代原成员陈惟蒨,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届满为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