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一名统计咨询委员会委员,以替代原委员。

第44/2015号行政长官批示 - 委任统计咨询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会秘书。

一、委任萧锦雄替代吕开颜,代表澳门理工学院担任统计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而江军为候补代表,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修改第24/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二)项。

第63/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 - 更改公共车辆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车辆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201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二)项修改如下: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委任一名人士为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代表之正选委员。

第4/2007号行政法规 - 设立楼宇维修基金。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2007号行政法规《楼宇维修基金》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为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代表之正选委员。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产生效力。

将政府驻澳门逸园赛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

一、罗志辉担任政府驻澳门逸园赛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续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的每月报酬为澳门币六千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