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续任郑冠伟代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兼任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遵照有关章程规定。
二、确认代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担任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存在公共利益。
三、执行职务的报酬由公司的股东会订定。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18号行政法规《高等教育基金》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简佩敏代替林韵妮,作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郭晓明的候补人,任期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7号行政法规《教育发展基金制度》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黄嘉祺为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以及张子轩为候补成员,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二、委任简佩敏代替陈家耀,作为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郭晓明的候补人,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40/2021号行政法规《文化发展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应萧婉仪的请求,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终止其担任文化发展基金信托委员会成员的职务。